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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你还不知道 | 环保部涉VOCs排放内容的修改(上部)

    2017-06-22 14:44:01

    日前,环保部发布《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其中《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增加“7.7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对VOCs控制、废气收集系统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日前,环保部发布《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其中《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增加“7.7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对VOCs控制、废气收集系统等做了详细的规定。详情如下: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增加“7.7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如下:

     

      7.7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7.7.1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7.7.1.1物料运输

     

      a)运输散装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车厢或罐车。

     

      b)运输袋装粉状物料,以及粒状、块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应采用密闭车厢,或使用防尘布、防尘网覆盖物料,捆扎紧密,不得有物料遗撒。

     

      c)厂区道路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车辆在驶离煤场、料场、储库、堆棚前应清洗车轮、清洁车身。

     

      7.7.1.2物料装卸装卸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应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a)密闭操作;

     

      b)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物料装卸;

     

      c)在装卸位置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

     

      7.7.1.3物料储存

     

      a)粉状物料应储存于密闭料仓或封闭式建筑物内。

     

      b)粒状、块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储存于

     

      储库、堆棚中,或储存于密闭料仓中。储库、堆棚应至少三面有围墙(或围挡)及屋顶,敞开侧应避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位。

     

      c)露天储存粒状、块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堆置区四周应以挡风墙、防风抑尘网等方式围挡(出入口除外),围挡高度应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同时采取洒水、覆盖防尘布(网)或喷洒化学稳定剂等控制措施。

     

      d)临时露天堆存粒状、块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应使用防尘布、防尘网覆盖严密。

     

      7.7.1.4物料转移和输送厂内转移和输送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应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a)采用密闭输送系统;

     

      b)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物料转移和输送;

     

      c)在上料点、落料点、接驳点及其他易散发粉尘位置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

     

      7.7.1.5物料加工与处理

     

      a)物料加工与处理过程中易散发粉尘的工艺环节(如破碎、粉磨、筛分、混合、打磨、切割、投料、出料(渣)、包装等)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不能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

     

      b)密闭式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除尘设施等应密封良好,无粉尘外逸。

     

      7.7.1.6运行与记录

     

      a)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除尘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除尘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b)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c)应记录废气收集系统、除尘设施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洒水或喷洒化学稳定剂的作业周期、用量等。

     

      7.7.2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

     

      7.7.2.1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

     

      a)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储存室内,或至少设置遮阳挡雨等设施。

     

      b)VOCs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

     

      c)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保持密闭。

     

      7.7.2.2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过程控制

     

           a)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过程(如化学反应、分离精制、配料加工等)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进入废气收集系统。不能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b)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入废气收集系统。165c)投料、卸(出、放)料、产品分装(灌装、包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罩,对VOCs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7.7.2.3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控制

     

      a)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如混合、涂装、印刷、粘结、清洗、干燥、成型作业等)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进入废气收集系统。不能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b)企业应记录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排放去向以及VOCs含量,保存原始记录。

     

      7.7.2.4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a)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VOCs处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VOCs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b)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的规定。对于外部罩,在距排风罩开口面*远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按GB/T16758规定的方法测量吸入风速,应保证不低于0.6m/s。

     

      c)应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关键运行参数(如有机废气燃烧装置的燃烧温度、吸附装置的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等。

     

      7.7.2.5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a)应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按照HJ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166规定的方法进行泄漏检测,对泄漏检测值(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大于等于2000µmol/mol的泄漏点以及目视滴液超过3滴/分钟的滴漏点进行标识并在15日内修复。

     

      b)企业应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每季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建立台帐,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c)采用无泄漏型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免于泄漏检测。

     

      7.7.2.6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与装载设施

     

      a)对于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2.8kPa、容积大于等于100m3的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以下规定之一:——采用液体镶嵌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双封式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采取蒸气平衡系统等其他等效措施。

     

      b)对于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2.8kPa的装载物料,其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系统,并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或采取蒸气平衡系统。

     

      7.7.2.7废水液面VOCs逸散

     

      a)含VOCs废水的集输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b)检测含VOCs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的VOCs浓度,如大于200µmol/mol,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167设施。

     

      7.7.3煤气发生炉

     

      a)建设有煤气发生炉的企业,原煤储存于储库、堆棚中,或在煤场四周设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1.1倍的围挡(出入口除外),并采取洒水、覆盖等控制措施。

     

      b)卸煤过程采用喷淋等抑尘措施。输煤过程采用密闭输送系统,从储煤库(棚、场)直接输送至加煤口,产尘点设置集气罩,配备除尘设施。

     

      c)酚水池、焦油池应密闭,操作口加盖,禁止使用临时管道输送操作。

     

      d)煤气发生炉气化后固体残渣,应采取覆盖、围挡等控制措施。

     

      7.7.4等效措施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关于修改单的适用对象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是按照“行业排放标准为主,综合排放标准为辅,两者不交叉执行,行业排放标准优先”的原则建立的,即: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统一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保证了污染源管控范围的全覆盖。

     

      为加强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根据环保部工作部署,对钢铁、焦化、有色、火电、建材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标准修改单方式,追加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对其他行业,则通过综合排放标准修改单,统一提出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梳理涉及的行业,主要包括日用玻璃、矿物棉、石膏板、石材加工、石灰窑、铸造、五金加工、农药、制药、包装印刷、胶合板、家具、橡胶加工、皮革制品、煤气发生炉、煤化工等行业,它们的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较为突出,需要采取措施管控的方式,要求安装必要的设施、设备(如封闭储库、防风抑尘网、集气系统等),采取有利于减少无组织排放的作业方式、操作要求等,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

     

      如上述行业今后发布的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了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则执行相应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必要性

     

      无组织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由于缺乏有效管控方式与治理手段,已成为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采用监控厂界污染物浓度的方法管理企业无组织排放,受厂区布局、生产工况、气象条件、周边污染源干扰、监测方法复杂等多种因素影响,管控有效性较差。考虑到无组织排放具有瞬发性强、排放不规律、源多且分散等特点,借鉴国外无组织排放管理经验,采用措施管控方式,是解决无组织排放有效途径。

     

      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无组织排放突出的两类污染物,排放特征不同。本修改单对它们分别提出措施管控要求。

     

      三、关于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来自于物料运输、装卸、储存、厂内转移与输送、物料加工与处理等通用操作过程,以及典型工艺过程(指各行业的工艺无组织排放源,如高炉出铁场、焦炉等)。本标准对物料通用操作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进行规定。

     

      (一)通用操作过程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本标准对此进行了细化。
     

    (二)运行与记录要求

     

      对前述措施提出运行与记录要求,对保证无组织排放控制效果至关重要。具体包括:

     

      对于要求密闭操作的,以及要求封闭、半封闭、设立整体或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除尘设备应同步运行。

     

      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物料装卸、储存、输送、加工等作业,除人员、车辆、设备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分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安装废气收集系统、除尘设施,以及采取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如洒水、喷洒化学稳定剂等),应对主要的运行信息进行记录,证明对无组织排放进行了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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