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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油烟净化器,厨房油烟设备
2013-03-07 15:33:05 来源:厨房油烟净化器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
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 厨房油烟净化器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4标准限值
4.1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 1,<3
≥3,< 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 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
≥1.1,< 3.3
≥3.3,<6.6
≥6.6 窗体底端
总投影面积(m2)
4.2饮食业单位油烟的*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低去除效率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5其它规定
5.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6监测
6.1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6.2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m2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6.3采样时间和频次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
6.4采样工况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6.5分析结果处理
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6.6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式中:C基-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3;
Q测-实测排风量,m3/h;
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3;
q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大、中、小型均为2000m3/h;
n-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
7标准实施
7.1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4.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7.2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同时”要求执行本标准。
7.3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7.4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标准的附录)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A.1原理 厨房油烟净化器
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
油烟的含量由波数分别为2930cm-1(CH2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2960cm-1(CH3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和3030cm-1(芳香环中C-H键的伸缩振动)谱带处的吸光度A2930、A2960和A3030进行计算。
A.2试剂
A.2.1四氯化碳(CCL4):在2600cm-1~3300cm-1之间扫描吸光度值不超过0.03(4cm比色皿),一般情况下,分析纯四氯化碳蒸馏一次便能满足要求。
A.2.2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调和油等)。高温回流油的方法:在500ml三颈瓶中加入300ml的食用油,插入量程为500℃的温度计,先控制温度于120℃,敞口加热30min,然后在其正上方安装一空气冷凝管,升温至300℃,回流2h,即得标准油。
A.3仪器和设备
A.3.1仪器:红外分光仪,能在3400cm-1至2400cm-1之间吸光值进行扫描操作,并配合4cm带盖石英比色皿。
A.3.2超声清洗器。
A.3.3容量瓶:50ml、25ml。
A.3.4油烟采样器与滤筒。
A.3.5比色管:25ml。
A.3.6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筒。
A.3.7烟尘测试仪,其采样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参照GB/T16157-1996。
A.4采样和样品保存
A.4.1采样:
采样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工况均见标准正文中。
A.4.1.1采样步骤
参照GB/T16157-1996的烟尘等速采样步骤进行。
(1)采样前,先检查系统的气密性。
(2)加热用于湿度测量的全加热采样管,润湿干湿球,测出干、湿球温度和湿球负压;测量烟气温度、大气压和排气筒直径;测量烟气动、静压等条件参数。
(3)确定等速采样流量及采样嘴直径。
(4)装采样嘴及滤筒。装滤筒时需小心将滤筒直接从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倒入采样头内,特别注意不要污染滤筒表面。
(5)将采样管放人烟道内,封闭采样孔。
(6)设置采样时间,开机。
(7)记录或打印采样前后累积体积、采样流量、表头负压、温度及采样时间。记录滤筒号。
(8)油烟采样器采集油烟。
A.4.2样品保存:收集了油烟的滤筒应立即转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紧杯盖;样品若不能在24h内测定,可保存在冰箱的冷藏室中(≤4℃)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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